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发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营造我院良好的学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评定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院全日制在校注册后的自考助学学生。
第二条 奖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当符合申报条件的人数达不到比例要求时,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
第三条 参评奖学金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学院规章制度;
(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好学,学习成绩良好;
(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校园文体活动,热心社会公益事业,坚持体育锻炼,综合素质良好。
第四条 奖学金的额度、比例和适用对象
一等奖学金:3000元/学年,评定比例占本专业、年级缴清学杂费的学生总数3%;
二等奖学金:1800元/学年,评定比例占本专业、年级缴清学杂费的学生总数7%;
三等奖学金:1000元/学年,评定比例占本专业、年级缴清学杂费的学生总数20%。
第五条 奖学金评选条件
(一)一等奖学金获得者,本学年根据学院学期教学计划已开课且开考课程通过率须达80%;二等奖学金获得者,本学年根据学院学期教学计划已开课且开考课程通过率须达70%;三等奖学金获得者,本学年根据学院学期教学计划已开课且开考课程通过率须达60%
(二)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本学年参加学校、学院安排参加的学术报告、专业讲座、大型活动、会议、班会及班级活动等活动10次及以上;
2.本学年上课出勤率达80%以上(不含免修课程);
3.本学年志愿服务时长30个小时以上或参加学校、学院组织的暑期大学生“三下乡”社会实践或担任教学信息员被被评为合格及以上。
4.本学年参加2次及以上院级及以上各类学生第二课堂活动(文化、艺术及体育类)并获奖。
(三)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奖学金:
1.本学年受到纪律处分(含学院通报批评)、在纪律处分期内或者处分未解除者;
2.本学年转专业或休学者;
3.本学年有欠费情况者;
4.未经批准不参加军事技能训练者;
5.其他应取消评选资格的情况。
6.当符合奖学金申报条件的学生人数超过评定比例时,由学院学生工作小组结合学生是否担任学生干部或其他平时表现择优推荐。
第六条 奖学金的评定时间
每学年评选一次,一般每年9月评选上一学年度奖学金。
第七条 评定程序
(一)辅导员组织学生申报并进行资格审查;
(二)学院团委初审;
(三)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四)公示名单;
(五)报学院审批;
(六)学院发文表彰,颁发证书和奖学金。
第八条 其它有关事项
(一)凡获奖学生,由学校(学院)发给荣誉证书,有关材料载入学生学习档案。
(二)凡采取弄虚作假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学金者,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荣誉称号,追回已发放的奖学金,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本办法2024年5月20日修订,经学院党政联席会通过后执行,本办法由学院团委负责解释。
集美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24年5月20日